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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N 352测试要求-听力保护-测试-要求

发布时间:2011-04-20

常见的听力保护装置:EN 352-1是描述听力保护器产品要求的标准系列的一部分

EN 352-1,听力保护器。一般要求。第1部分:耳罩

EN 352-2,听力保护器。一般要求。第2部分:耳塞

EN 352-3,听力保护器一般要求第3部分:附在头部保护和/或面部保护装置上的耳罩

听力保护装置在欧盟属于Regulation (EU) 2011-045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法规,属于PPE III类产品

首年需要完成Module B型式检验认证 Module C2内部质量监督,在型式检验完成的一年后,需要执行Module C2随机抽检/Module 质量监督控制

EN352-1的一些测试要求如下:

头带力

当按照EN 13819-1:2020第4.4节进行试验时,每个样品的头带力不得大于14 N。如果耳罩包含调节该力的方法,则应可以将该力调节至14 N或更小。对于通用耳罩,应对所有佩戴模式进行测试。

缓冲压力 当按照EN 13819-1:20204.5进行过验时,每个样品的缓冲压力不得大于4500 Pa。对于包含调节头带力的装置的耳罩,该要求应适用于最大力设置或14N,以较低者为准。

跌落时的抗损坏性

除非满足第4.3.7节的要求,否则当按照EN13819-1:2020第4.6节进行测试时,耳罩(除了可更换的软垫)应保持完整,并具有完全的被动听力保护功能。

耳罩的任何部分也不会脱落,因此正确的重新组装需要使用工具或替换零件。

低温跌落时的抗损坏性(可选)

当按照EN13819-1:2020第47节进行测试时,耳罩(除了可更换的软垫)应保持完整,并具有完全的被动听力保护功能。耳罩的任何部分也不会脱落,因此正确的重新组装需要使用工具或替换零件。如果满足本子条款的要求,则应根据第6f条的规定,向带耳罩的用户提供信息。

头带力的变化(包括头带受压时可选的水浸)

在耳罩经过4.1.3.7EN13819-1:2020a)至1)中规定的适当调节和试验后,每个样品的头带力变化不得超过4.3.4中报告值的15%。如果根据第4.3.4条对不止一次尺寸调整测量了头带力,则15%的限制应仅适用于产生最高初始力的尺寸调整。应分别对每个样品的头带力进行调节前后结果的比较。此外,在所有情况下,每个样品的最终头带力不得超过14N。对于通用耳罩,试验应仅在戴在头上的模式下进行。如果根据EN13819-1:2020第411节(头带受力)进行的试验已经完成,并且符合本文件第43.8节的要求,则应将第6e)条中的信息提供给带耳罩的用户。

插入损耗

根据EN13819-2:2020 4.1报告的标准偏差在四个或更多相邻三分之一倍频程频带中不得大于4,0dB,在任何单个三分之一倍频程频带中不得大于7,0dB

该标准可分别应用于设计显示不同衰减的左杯和右杯。在这种情况下,应根据第6h)条的规定,使用耳罩向用户提供信息。

可燃性

当按照EN 13819-1:2020第4.13节进行测试时,在使用加热棒时,耳罩的任何部分都不应点燃,也不应在移除加热棒后继续发光。

最小声音衰减

当按照EN 13819-2:2020第4.2节进行测试时,耳罩的H值M值和L值(按照ISO 4869-2标准a一 1计算)应不小于表1中给出的值。 表1-HML最低声音衰减要求